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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人:hyhjst    发布时间:2013-11-04     动态浏览次数:301

第一条  海洋环境与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是该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通过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征得委员所在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13位国内本领域及相关学科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中国海洋大学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更换的委员数不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学术秘书一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推荐,教育部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为:
    1
、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
、监督和审查开放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4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5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重要学术活动;
    6
、审议和决策有关学术重大问题;
    7
、对实验室的总体建设发展目标、学术方向的凝练和管理工作等提出建议;
    8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2
、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1-2次开放基金课题评审;
    3
、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
、以多种方式保持各学术委员与实验室的密切联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到会人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当需要以表决形式形成决议时,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不低于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九条  实验室应保持与各位委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向各位委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使其及时了解、掌握实验室的工作状况和动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对实验室学术方向的选择和凝练等学术研究工作建言献策;应积极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应努力推动实验室研究成果的生产力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的例行工作或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可召开会议讨论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时,应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审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