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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发布人:hyhjst    发布时间:2013-11-04     动态浏览次数:420

第一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论著、研究成果、获得的奖项和专利是实验室整体水平的主要衡量标准之一,不仅涉及当事者权益,而且关系到实验室的利益和声誉。为维护科研工作的严肃性、纯洁性以及当事者的权益,规范涉及成果形成的相关程序,鼓励和促进多出、快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道德,严肃认真地对待实验和实验数据,严禁伪造实验结果,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成果。

第三条  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报告,凡是引用别人的工作、图片或数据等,必须注明出处。对于在学术、资料等方面对论文有贡献且未列在论文作者行列的,必须在论文中专致感谢。

第四条  论著作者署名及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对论著工作的贡献。论文应注明论文资助单位及相应的项目编号。

第五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向国内外投递论著前,需填写“论著投递登记表”,每位作者必须在上面签字,并报送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向国内外投递论文前,应交导师审阅,导师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七条  论文录用后,按规定填写“保密审查登记表”。作者将论文打印件及登记表交实验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实验室方可盖章邮出。

第八条  已被录用的论文作者,应将论文终稿打印件和电于版文件交研究室主任和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论文单位署名应规范化为“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与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英文为:Key Laboratory of Marine Environment and Ecology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十条  严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引用他人的实验成果、学术观点、

研究结论等必须将其列入文章的参考文献,并在文中明确标注。同时,严禁整段抄袭引用。对于不遵守此条规定者,其责任自负,实验室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为鼓励研究人员多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和撰写高质量的科学论文,实验室每年评选出510篇优秀论文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实验室鼓励科研项目进行成果签定、报奖与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高于30万元的国家、部委等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具有重大影响和创新的研究成果,必须实行项目鉴定和验收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鉴定(验收)要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果鉴定申请书”,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归档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鉴定(验收)或交付使用后两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学校档案馆。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鉴定的项目,实验室应积极组织报奖。

第十七条  对于科研工作中获得的有关成果,实验室鼓励在交论文前进行专利申报。职务专利申请需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时应严格界定职务与非职务专利申请;鼓励申报发明专利;非职务专利申请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加入实验室时,须签订统一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该协议由个人、实验室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获得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数据资料、实验结果、设计图纸、照片、源程序、软件、文档等)的产权归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调离实验室时,必须移交研究室主任(或导师)核查签收,未经实验室允许不得私自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