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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课题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hyhjst    发布时间:2013-11-04     动态浏览次数:229

第一条  海洋环境与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从事海洋环境与生态学科领域研究的、面向国内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室主要从事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倡导创新、合作、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三条  实验室设立课题开放基金,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的课题研究,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从事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研究人员,凡具备申请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开放基金的课题应当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开放基金申请指南”所规定的要求,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评审后确定。
第五条  开放基金支持的课题包括:
    1
、重点实验室经费资助的长期研究课题(时间为2年);
    2
、重点实验室经费资助的短期研究课题(时间为1年);
    3
、利用重点实验室设备进行的研究课题。
第六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或博士后、博士、在读博士)的在职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研究经历。
第七条  开放基金申报者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海洋环境与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3份。
第八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自每年的9月1日开始,于该该年的9月30日截止,课题执行的起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第九条  开放基金申请采用通讯评审方式,长期研究课题由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短期研究课题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评审,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十条  课题开放基金申请一旦被批准,申请人即成为本实验室该课题的客座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接收国内研究人员自带研究经费的研究课题,对本实验室学科和相关研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自带研究经费课题,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可用开放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者在接到开放基金批准通知后,应在15天之内将具体研究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课题开放基金的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1
、审批经费预算方案;
    2
、拨付开放基金款项;
    3
、检查课题进度与质量;
    4、课题验收;
    5、课题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开放基金的开支范围:
     1
、开放基金经费主要(不低于总经费的60%)用于实验室公共设施、仪器设备的运行费、测试费、消耗材料费等开支;
    2
、调研费、资料复印费、出版印刷费、学术交流费、评审费等。
    3
、客座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交通差旅费(从其所在地往返青岛)、住宿费等(差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第十五条实验室保证客座人员在实验室空间、资源等使用方面的便利,相关的使用费用标准与实验室固定人员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获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人员必须在本实验室进行课题合作研究,且在本实验室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3个月;在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期间,至少应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十七条课题实施过程中,客座人员必须每半年向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提交阶段研究报告,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做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优、良、中、差,连续两次为优者,继续拨款或提高支持力度;连续两次为中以下或一次为差者,停止资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停止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在课题结束后两个月内,客座人员应认真撰写《课题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清单等。同时应向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提交实验记录、研究报告、此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待发表的论文),报送学术委员会对研究结果的水平给以明确评价。逾期不交者,取消其今后申请开放基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课题研究工作所取得的获奖、专利、鉴定或社会、经济效益等成果,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报送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每项课题的开放基金总经费为1~3万元人民币。该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课题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本实验室;自带经费课题的结余经费退回原拨款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开放基金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客座人员所属单位共享。发表论文、申请奖励时应在作者署名前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并注明“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与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英文为:The project was funded by the Key Laboratory of Marine Environment and Ecology (OceanUniversity of China),Ministry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