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为实验室责任人,责任人对该实验室的安全防范负全面责任,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的安全工作部署,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记录》,有权对任何人的任何不安全行为予以制止。
二、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措施,高度重视实验室防火、防盗、防伤害、防事故以及有关仪器设备的防潮、防水、防尘、防冻等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对有关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设置、运行,其供电线路、循环水系统、周边隔离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对长时间连续运行且无人值守的仪器设备,必须有严格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对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放射性物品和材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按需按量购买,严禁超量购买、储存;危险品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集中、分类保存;加强危险品防护措施,严防丢失、被盗、外流;严格执行出入库及发放手续,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计量并记入《实验室物品药品/危险品登记册》。
五、对有关固体废弃物、废液、废气,应当有专门可靠、有效的收集、处理装置或措施,并严格遵守国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对放射性污染物、危险废弃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微生物、动物实验、放射性(仪器)实验的安全防护工作。微生物的培养、试验、保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对于实验用动物,必须按照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饲养、检疫、使用、处置;进行放射性(仪器)实验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七、高度重视实验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工作环境保护和人身防护。实验室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废气、粉尘等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保证相关的防护装置、设施可靠有效;实验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或配置相关防护用品;相关实验室配置的紧急冲洗、淋浴设施应当可靠有效;对危险性实验,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对从事有害健康工作或处于有害健康环境的人员,应当定期体检。
八、实验室内的水源、电源、气源和高温、高压设备应有明显标识;易燃、易爆和危险物质应有明显警示标识;设备仪器应有可靠的接地;配电线路不得随意变更、驳接;大功率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挪动使用;严禁因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设备;严密监控高温、高压设备仪器的工作状态;实验室内严禁烟火。
九、高压气瓶必须由专人负责,易燃、助燃气体应当分开存放;气瓶应当在固定位置使用,不得随意挪动;应当远离热源、明火,搬运时不得横卧滚动;阀门、仪表应当经常检查,严防气体泄漏。
十、实验室内必须配备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种类适宜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有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挪动位置;应当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失效;实验室人员必须具有常规的消防知识,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有关的消防技能。
十一、实验人员应当增强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必须熟知《实验室突发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内容,遇到突发意外事故时,要迅速、有效地进行控制和处理并及时报告;各实验室要保障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安全标志齐全、醒目、工作正常;实验人员有义务接受有关方面部署的安全培训和参与实战演练。
十二、相关实验进行中或仪器设备工作时,实验人员一般不得离开实验室;人员离开实验室前,应当终止相关实验或使设备停止运行;每天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确认:关灯、关仪器、关气、关水、关窗、关总电源、锁门。
十三、特别加强双休日、节假日、学校假期期间的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人应当做好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或交接,实验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此期间因实验人员责任缺失、疏忽大意、防范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不免除该实验室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十四、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任何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接受安全责任人的督导;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全责任人有权予以劝阻;对无视劝阻的,安全责任人有权中止其相关工作;对违规、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实验室发生的各类事故,不分大小,当事人必须如实、及时上报